主選單:專案計畫:社區結盟營造福祉健康網絡:台灣時間銀行聯盟
台灣時間銀行聯盟:邀請入會 |
發表日期 2009-06-02 12:26:39 內容索引 留言討論共1筆資料 |
臺灣時間銀行聯盟章程草案200905302009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組織名稱為臺灣時間銀行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 第 二 條 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鼓勵社會大眾自助互助,投入社會服務,參與時間銀行,進而推動優質、永續的生活價值與活動模式,營造安祥和諧的公民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一、倡議時間銀行,以提升社會公民自助互助的服務理念與素養。 二、推動優質、永續的生活價值與活動模式。 三、建立人才學習、交流與經驗分享之教育訓練平台。 四、建立資訊系統,促進服務互助權益。 五、發展相關研究及推動多元服務之經營。 六、參與國際事務,拓展宏觀視野。 七、辦理其他與時間銀行相關業務。 第 六 條 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聯盟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聯盟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團體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已立案非營利組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本聯盟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一人為代表,行使會員權利,更換代表時亦同。 二、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為公益志願服務領域專家學者或曾擔任本會團體會員之理(董)監事、總幹事(執行長),對本會有貢獻者,填具入會申請,本會理、監事二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通過,邀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團體會員代表、個人會員均為一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應遵守下列義務: 一、參與社會服務與時間銀行發展之業務。 二、遵守本聯盟章程及決議。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其他會員大會通過之事項。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聯盟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聯盟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個人會員當選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高於各當選名額之百分之四十。單一性別個人會員當選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高於各當選名額之百分之六十;候補、遞補之理事、監事,不在此限。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秘書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授權事項。 二、議決緊急會務。 三、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聯盟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至二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之解散,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應出席人數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常務理事應出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縣市層級及以上之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縣市層級以下之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縣市層級及以上之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縣市層級以下之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及社會大眾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內容索引
1. 臺灣時間銀行聯盟簡介暨入會申請書2. 臺灣時間銀行聯盟章程草案200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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