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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文化基金會基本資料

財團法人台北市北投文化基金會基本資料


成立時間成立宗旨捐助章程組織架構


成立時間

基金會成立於2000年4月27日,並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核准文件為:中華民國89年5月22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8920405000號核准設立,6月14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號數:第498號(案號為89年度法登財字第123號)。


成立宗旨


北投地區民眾秉持愛鄉土的理念,集思廣益,成立基金會,本會以保存、推展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保存文化資產。
二、推展文化教育及終身學習成長,包括經營社區大學。
三、營造精緻文化藝術生活空間。
四、落實文化藝術生活化,生活文化藝術化。
五、社會福利、健康促進、社區醫學、醫學教育、食農教育、田園城市、 綠能環保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財團法人台北市北投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財團法人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北投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保存、推展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保存文化資產。
二、推展文化教育及終身學習成長,包括經營社區大學。
三、營造精緻文化藝術生活空間。
四、落實文化藝術生活化,生活文化藝術化。
五、社區營造、社會福利、健康促進、社區醫學、醫學教育、社區長期照顧、食農教育、田園城市、綠能環保、因應氣候變遷、環境空間規劃設計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由創辦人洪德仁先生、捐助人蔡奮鬥先生共同捐助(包括動產及不動產,詳後附之財產清冊)。本會應邀請創辦人出席重要會議及活動,以示尊崇。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中央里3鄰中央南路1段45號之1,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並由董事就常務董事選舉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重要會議應於會後將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三之一為限。
本會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文化局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文化局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局,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條
本會監察會由監察人三人組成,第一屆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均為無給職。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應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本會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察人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之情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十一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文化局備查。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文化局備查。
本會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文化局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一併函報文化局備查。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相關之工作,均應符合本章程第二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會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十四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財產之管理使用,受文化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名稱、住所、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文化局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本會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第一屆第十次董監事會議,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第四屆第三次董監事會議,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七日第五屆第二次董監事會議,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六屆第一次董監事會議,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七日第六屆第三次董監事會議,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第七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零年第七屆第七次董監事會議,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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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12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一段45號之1
電話:(02)2891-7453,2893-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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