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 事權統歸文建會(中時晚報/丁榮生)

日期 2005-01-22 21:54:32 | 文章主題: 最新消息

歷經文化資產界10餘年呼籲,立法院昨日終於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104條文的大翻修,未來文建會將成為文資的大保姆,不只古蹟業務由內政部移轉、古物業務也將由教育部移轉,其他還有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與自然地景。新法除參照國際保存「世界遺產」的潮流外,也把歷年文資保存弊病與衝突,盡量解決。

昨日文建會特地舉行感恩與歡欣記者會,前後任主委陳奇祿、申學庸、陳郁秀及文化資產界上百人都來道賀並開香檳,但大家也認為,文建會未來將任重道遠,甚至將面臨業務繁、權利小、責任重、經費少的產痛期。

陳郁秀昨日指出,該法案修法過程相當辛苦,文建會內部花了數千小時,逐字逐句研擬,動員學界近百人,開會上百次,才修出了這部具有前瞻性、國際性、宏觀且時宜的文資法。

新文資法將文資管理維護事權統一,中央除自然景觀委由農委會外,其餘皆由文建會主管。過去相關弊病也大幅修正,包括地方機關應保存文資而未執行時,中央主管機關將可依法代行處理,以解決過去如嘉義稅務出張所拆除的軒然大波。

此外暫訂古蹟的規定,也避免過去因抗拒古蹟指定,在指定期間偷偷拆除的事件再度發生,未來如北投穀倉遭貿然拆除,業主將受嚴厲處處罰。因毀損文資,罰金由現行3萬以下,提高為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讓再有貿然拆除古蹟者,有遭受巨大損失的可能。而古蹟管理維護權限回歸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再只是政府部門。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私有古蹟與歷史建築,應適度開放參觀,並酌收費用。重要的是文資再利用與稅捐都朝更有利方向修法,如私有古蹟、遺址及其所定著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與遺產稅。

古物也有詳盡規定,依珍貴稀有價值,分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可說鉅細靡遺,但行政院得再頒佈施行細則等子法,預料新法上路仍將有磨合期。


本篇新聞文章來自 財團法人台北市北投文化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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